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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铸造协会,简称中铸协。英文名称CHINA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为CFA。是由全国铸造企业、地方社团组织及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事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从事与铸造行业相关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服务为本,通过为政府、行业、会员和社会提供服务,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维护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和诉求,履行政府授权委托职能,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建设;实施高端引领、体系建设、创新驱动、强基固本和人才兴业战略,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为实现铸造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foundry.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对全行业运行态势、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确定行业改革和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经济技术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等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二) 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铸造行业经济技术政策、贸易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对有关铸造行业发展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研究,适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三) 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国家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四) 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建设行业大数据库;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铸造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适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行业、会员和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五) 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铸造产业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构建行业协会标准体系,加快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推进各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贯彻实施;


(六) 制定行业技术和业务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实施绿色、智能、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战略,对铸造产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职业健康与安全的相关工艺、技术、材料和装备,提出推广应用建议;受委托承担项目及产品论证评价,参与相关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七) 开展铸造产业集群(园区)建设。接受委托组织开展对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内的铸造产业(园区)做出评审、论证和编制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及课题研究,促进产业结构转型调整和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八) 开展品牌推进发展战略。围绕《中国制造2025》,推动工业强基、智能铸造、绿色环保、单项冠军、行业排头兵和专特精新企业发展,围绕行业转型升级开展系列示范工程;


(九) 做好专家人才库建设并开展咨询服务,对企业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市场发展、环保安全、金融资本、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咨询和服务;


(十) 推进科技质量创新。开展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的科技评价服务;实施质量提升计划,在行业内引导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全面升级,推进行业和企业的质量提升和效益提升;


(十一) 推进铸造行业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开展铸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等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管理水平,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铸造行业健康发展。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调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促进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


(十二) 开展组织联络工作,构建行业工作体系。加强与全国性、区域性及产业链上、下游行业组织的合作,规范分支机构建设,实现和谐互动、互惠共赢;发展与港、台行业组织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共同发展;推进海外工作体系的建立,推动亚洲及“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铸造组织间的合作,发展与世界铸造组织的关系并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双边或多边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 组织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和考察交流活动;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国际展览(销)等活动,推进行业平台化建设,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


(十四) 推动行业的进出口贸易活动,协调企业形成统一立场,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应变能力,促进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十五) 组织协调铸造行业企业遭受外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的应诉工作;负责铸造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六) 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整合“产学研用”资源,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校会合作”和“企会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竞赛工作,加强行业人才培养,提倡“企业家”和“工匠”精神,全面提升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十七) 促进产业文化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依照有关规定办好行业报刊杂志,做好行业资讯的制作、收集、整理与发布,运营维护行业网站、公众号和微信等新媒体,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八)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行业评选表彰活动;


(十九)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提供会员需要的其它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铸造行业社团组织、铸造企业、整机制造企业的铸造厂,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


1.单位会员提供营业执照;


2.个人会员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等)。


(三)由常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秘书处进行初审;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单位会员须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会联系。会员单位代表人若有变动,需及时更换新的代表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0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热心社团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行业活动;


(三)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高,发展势头强;


(四)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开拓进取精神;


(五)诚信自律,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专务、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定(或通过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等额选举时,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时,当选的得票数比例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五)提名专务、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1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4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委员会”、“研究会”、“联盟”“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14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铸造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一)会员


单位会员:2000元人民币/年(社会组织减半)


铸造生铁单位会员:按认定高炉容积80元人民币/年·立方米(最高不超过80000元人民币/年)


(二)理事单位:6000元人民币/年(社会组织减半)


(三)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人民币/年(社会组织减半)


(四)正副会长单位:40000元人民币/年(社会组织减半)


各分会可依据自身具体情况,不超出上述标准确定收取额度(包括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多重身份的会员单位,按高级别标准缴纳。





帐号信息:


开户名称:中国铸造协会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四道口支行


银行帐号:0200049309014401304